十、证书的发放及使用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合格证书。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在计算机考试合格后,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将考试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各报名点必须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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