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企业对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年审、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如何提出行政复议?
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审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年审不合格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纳入政府序列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议申请,对其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提起复议申请。
16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哪些内容,检验费用由谁承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指的定期监督检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包括对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企业生产条件的抽查等。原则上,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进行不超过2次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计委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收费文件,定期监督检验可以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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