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检验机构违法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法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182、食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限制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第(五)项关于食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的出产产品没有加印(帖)QS标志的,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整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该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不得出厂和销售。该规定对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详细的处理规定。
183、什么情况下应当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时,可以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1)生产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情节严重的;(2)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包装标记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3)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情节严重的;(4)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经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5)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6)不符合取证条件的。
184、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他人使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将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将会受到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85、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准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6、企业不按期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仍在生产加工食品时怎么办?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年审不合格论处。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对其生产的食品在出厂前应当实行加严检验,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年审合格证书。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87、什么是审查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审查人员是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从事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现场审查的人员;资格是指从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现场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是指从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现场审查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注册制度、聘用制度、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的内容。
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既要审查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又要使用科学的检测手段检查产品质量,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专业特点突出,需要一支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法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审查队伍和懂技术、敢负责、善管理的专家队伍,这也是保证企业审查工作质量的关键。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实行统一教材、集中培训、公开考试、持证上岗、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审核员资格管理制度,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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