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名时间:
1、首次报考人员:2007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
2、非首次报考人员:2007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资格审核:2007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
准考证打印:2008年4月15日至4月17日
京人考函[2007]40号
关于200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80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2、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3、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4、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5、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6、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和《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三个科目,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2、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4、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至4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 工程咨询概论 | 08年4月18日 | 14:00—16:30 |
|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 08年4月19日 | 9:00—11:30 |
|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 | 08年4月19日 | 14:00—16:30 |
| 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 | 08年4月20日 | 9:00—11:30 |
| 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 | 08年4月20日 | 14:00—17:00 |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一) 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资格审核表》中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咨询工程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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