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1.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按照我国建设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用条款,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赔: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2. 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施工单位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详见图1。
四、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1.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详见表1。
表1 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原因 是否可原谅 拖期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工程进度
索赔 可原谅
的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拖期
4.工程师原因拖期 业主/
工程师 可给予工期延长,可补偿经济损失 工期+
经济补偿
1.异常恶劣气候
2.工人罢工
3.天灾 客观
原因 可给予工期延长,不给予经济补偿 工期
不可原谅
的拖期 1.工效不高
2.施工组织不好
3.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 承包商 不延长工期,不补偿经济损失,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索赔失败
无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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