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施工
1 一般规定
(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人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2)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1)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平整场地,接通水、电,修筑道路、排水设施和必要的护坡、挡土墙等。
2)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3)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或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4)地基基础和地下管道的施工,应尽量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6)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场地内的地下水位观测,其水准点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7)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交工验收文件。
2 现场防护
(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洪水期前完成。
(2)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25m。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l0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3)临时给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l0m。管道宜敷设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所有临时给水管,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应及时拆除。
(4)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25m。
(5)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先施工室内地面,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6)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措施,保持场地排水畅通。需要大量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或基槽边缘5m以外,浇水时应有专人管理,严格控制以避免水流入基坑或基槽内。
(7)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
【例题40】临时给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 )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 )m。
A、12,25;
B、7,10;
C、7,12;
D、5,10;
答案:B
【责编:xin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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