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兵团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师职改办、考试管理机构、兵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9号)文件精神,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将于11月8日、9日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考试政策
(一)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二)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取得职业资格。
(三)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上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11月8日0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9日0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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