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得到等价的补偿,但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用特定地块或特定位置的地块得到补偿。参加者无权要求补偿地块具有特定的性质,不能拒绝接受有少许误差或不足的补偿地块。不得提出单独增加某种特殊措施或设施的要求。
共用和公共设施占地是导致投入土地整理的总土地价值与整理后可分配的总土地价值之间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这部分减损的土地价值需要由全部参加者按其原有土地的价值占土地整理范围内全部土地价值比例分担。不过,根据《土地整理法》第40条的规定,放弃实物补偿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满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的需要。
共用设施的建设对乡镇政府也有经济好处,它将在其建成后从参加者联合会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通过选地意愿大会,土地整理局最终形成土地分配方案。每个土地权利人都取得了相当价值的补偿。在分配结束后,就可以在田间落实新形成的地块,即在新的道路、水渠等划分形成的土地结构框架中划定地界。在土地转移交接基准日,交出原有土地和得到补偿的新土地同时发生,即权利人不再经营原有土地,同时获得新地块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3 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登记
在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形成新的土地产权关系后,公共登记机关的相应内容就不再能够正确反映事实。因此,必须由土地整理局根据土地整理方案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变更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变更登记、地籍登记、水利登记、自然保护登记、文化遗迹登记、以及建筑负担目录登记。
其中土地变更登记最为重要。因为根据土地整理方案的变更登记与常规的变更登记不同,不需要其他有效的财产或权利来源证明。参加者若要处置或抵押新的土地,则必须依据土地整理方案把新的产权状况反映到土地登记册中去。因此,土地整理局应该以最快的速度向土地登记局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对权利人的说明,如原有状态(投入整理的土地),新的状态(整理后新得到的土地)以及权利负担情况等。
根据土地整理方案确定新的土地产权状态以后,需要对土地整理区域的业务资料进行更新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登记部门是地籍局。因此,土地整理局要尽快完成地籍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交给地籍局。这些资料要在土地整理区域形成全新的测绘框架,包括定量说明新的测绘点和边界点,全部新地块的面积计算,测绘照片和新的地籍图。以及宗地的名单和目录。然后,地籍局把这些材料列入地籍档案。
通过在大多数州建立起来的先进的地籍管理自动化系统,土地登记册和地籍册在技术上已经连成一体。这样,就需要同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和地籍变更登记,使土地的权属管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4 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4.1 应重视和加强我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工作
德国农地整理中非常重视权属管理工作,并将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写入《土地整理法》中,形成了从土地整理前立项决定中权属管理到整理中权属调整、土地重新分配再到整理后权属登记的一整套农地整理的权属管理体系,而我国农地整理中对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更缺乏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权属调整和管理可促进农地整理区土地规模化经营,既是农地整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农地整理成果、提高利用效益的必要措施。因此,应从我国加入WTO后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的重要性,从维护农民合法土地经营权的政治角度来认识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必要性,切实加强我国农地整理前立项决策、整理中的产权调整与土地重新分配以及整理后权属登记等工作。
4.2 我国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的重点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
我国与德国的农地所有制和使用制形式不同,德国农地基本上是私人所有,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一致,具有比较完备的农地产权;而我国农地基本上是农村集体所有,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地使用者不具备完整的农地产权。这就决定了我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不能照搬德国的模式,两国间有明显的不同,德国农地整理常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权属调整和管理的重点是土地所有权;而我国农地整理一般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权属调整和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农地整理中,应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促进农地整理区的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4.3 搞好农地整理中的土地质量鉴定
德国把地产评估作为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使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归并、交换和界线调整能够实现价值平衡,但这种评估并不是给出绝对的货币价值,而是确定各个地块与其它地块之间的相对价值关系,为土地权属的再分配提供依据,这项工作促进了德国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的农地整理工作中也应该切实搞好农地整理区各地块的质量、价值及其整理前后质量、价值变化方面的鉴定,为农地整理区的地块归并、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依据,促进我国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工作的开展。
4.4 积极开展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登记工作
德国非常重视农地整理的权属登记工作,将其作为农地整理中权属管理的三大内容之一,德国迅速、高效的权属登记工作使农地整理区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登记工作目前还十分薄弱,农地整理区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很好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地籍管理部门应尽快介入我国的农地整理中,积极开展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登记工作,从法律上维护农地整理区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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