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土地整理规划中的权属规定
土地整理规划是由地区土地整理部门批准并向参加者公布的行政决定。该规划由文字部分、土地整理资料,主要是土地整理规划图,补偿证明和新旧地产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细表等组成。其中新旧地产的对比以及补偿差额的说明,每个参加者有必要认真研究,有不清楚的地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由基层土地整理部门负责解答。如协调解决不成,则上报地区土地整理部门的仲裁处。如再不满意,则可在发出通知后二周内向土地整理法院上诉。
土地整理规划中还必须规定新建街道、公路、河流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权属关系,养护责任;公共设施和促进景观维护的保护条件;可转让在地籍册中登记的旧地产抵押权,用益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及要求重新确定出租关系。
2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调整和土地重新分配
其中包括整理期间的地产交易、地产的重新归整、地产评估、土地重新分配等内容。
2.1整理期间的地产交易
在土地整理期间,地产交易既不受限制也不被中断。每个地产所有者都可自由处置处于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地产,如出售、继承、抵押等。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强制拍卖也不受限制。因此,土地整理过程中不象建设用地规划那样禁止地产交易和权属变更。
当发生地产交易后,随着权属变更登记生效,原来的地产所有者退出参加者联合会,新的地产所有者作为参加者继承全部义务和权利,并承认和接受已经完成的土地整理内容。对于取得某项地产权利的新权利人,则自动成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副参加者”。
不过,为了有利于整理过程中的权属调整,一般建议把地产交易推迟到选地意愿大会。在此之后购买的土地一般不再纳入全部补偿土地的范围。因此将交易活动推迟到土地整理项目能够确定新的宗地划分方案以后较为合适。
2.2地产的重新归整
地产的重新归整就是指通过在土地整理范围内布置面向未来土地利用的基础设施,为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奠定基础。
在相关的业务或利益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参与下,同时在充分考虑当地各种土地因素的条件下,土地整理区域将被重新归整,以便协调各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适应农业技术和土地开发的一般要求,促进当地的社会福利。全部农田将被重新划分,零散或形状不规则的地块将按照最新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归并,使其位置、形状和面积大小更有利于土地利用;道路、公路,水利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将会得到合理配置;还要实施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和景观维护等治理措施。总之,经过重新归整应该达到改善土地利用条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目标。同时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土地产权关系将被重新调整和安排。这主要是为了使新的地产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可通达性,并与排灌系统相连接。
2.3地产评估
土地整理的基本目标是按照经济和生态原则重新安排地块的结构和布局。这就要求将一些参加整理的土地进行重新归并。为了使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归并、交换和界线调整能够实现价值平衡,就需要进行地产评估。
评估的对象除了土地本身外,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土地权利。不过,这种评估仅限于在土地整理中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地产评估是土地整理过程中权属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地块的调整和归并并不是通过出售和购买活动进行的;而是以交换方式实现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地产来说,当然不能简单地按照面积交换。因此,农地的价值是根据正常经营条件下可持续的用途进行评估的。这种评估并不是给出绝对的货币价值.而是确定各个地块与其他地块之间的相对价值关系,这种相对价值表示为一个具体的数字,表示相同面积的地块之间的折算关系。地块的实际面积乘以相对价值系数即可折算出其可比较的价值单位数。
根据评估的结果,土地整理局把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土地按用途和质量分成不同的等级,并划定各等级土地的具体界线,为土地权属的再分配提供依据。
2.4土地的重新分配
在选地意愿大会前,必须对土地整理区域进行重新测量,并把测量结果定量化,绘制出相应的图件资料。
土地整理局还要听取每个参加者对土地补偿的意愿。通过这样一个依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程序,每个参加者都对自己将要拥有的新地产有实质性影响力。
新的农田划分图准备好以后,土地整理局就要收集有关信息,以便按照私人土地所有者和公共产权代表者的期望、要求和需要,分配整理后形成的地产。
在土地整理程序中,最高的原则就是每个参加者都有权要求对依法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给予价值相当的土地实物补偿。在确定土地实物补偿时,需要以地产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同时在土地实物补偿中要对全部参加者之间的土地利用和经营关系进行协调,考虑对产量水平、使用性质和地产价值评估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具体因素。
对某个参加者的补偿除了土地实物补偿外,还可能包括货币补偿。比如,分得较差的土地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放弃原有土地上的树木或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机会,也可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同时,如果经比较后发现投入整理的土地不能全部得到土地补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土地实物补偿,并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土地整理法》第52条的规定,在地产所有者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给予部分或全部地产所有者货币补偿,代替土地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的数额由放弃土地实物补偿要求的地产所有者、土地整理局和参加者联合会共同协商确定。基本的依据是用于土地整理的地产资本化价值。根据《土地整理法》第129~131条的规定,给予地产所有者货币补偿不需要公证的协议,但需要地产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和土地整理局的批准。
在提交同意放弃土地实物补偿的书面材料后,地产所有者不能再出让或抵押地产。根据《建设法典》第135 条规定,在付清补偿价款之前,土地整理局应在土地登记册登记禁止出让或抵押的内容,以便保证新的地产接受者的权益。
【责编:xinsui】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