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对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土地产权纠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文章从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基本内容、权属调整的原则、权属调整的类型和程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管理问题。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1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因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该法不仅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明确指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土地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是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该法的规定与《森林法》相似,其中有一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为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用途的变更留下了余地。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该法律及行政法规从多个方面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了限制,同时还规定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并实行“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主要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对河道的管理范围、土地权属及整治河道新增土地的利用作出了规定。
9、《土地复垦规定》。该行政法规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同时还对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权属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对村庄和集镇用地作出了规定。
11、《殡葬管理条例》。对火葬、土葬及土葬区坟墓迁移进行了规定。
12、《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主要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规定。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对“四荒”的界定和权属管理有具体规定。
1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管理最具体、最详细的规定。
二、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2
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承包经营权等多种权利,不可避免的要改变和调整权属界线。对权属事先要弄清,事后要准确合理地划分。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尊重原有的产权关系,一定要运用评估、勘测等科学的方法,按市场经济规律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一定要依法办事,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开发整理后农民新承包耕地应与原承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各有关权利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2坚持“参与开发整理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保持长期稳定,至少30年不变。因此,虽然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因田水路林村的重新规划及调整飞地插花等原因而适当调整各相关权利人的地块位置是必要的,但尽量保持开发整理各方原有位置不变,避免过多的权属调整行为。
同时,土地开发整理应尽量保持行政区域的完整性,需要打破行政界限的,必须在做好整理前后农地质量评价、权属确认等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土地的调整与重划互换工作,保证土地整理有序地进行,保持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
3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各方之间的飞地、插花地及交界处的不规则区域,应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路渠等线状地物适当调整,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同一承包人有若干地块时,面积小者应尽量向面积大者集中,以利于农业机械化操作和田间灌排水。
4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谁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谁有受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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