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基本程序是公告停止受理登记、权属现状调查、权属现状确认、土地现状评价、开发整理后土地评价、编制权属调整方案、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及异议处理、权属调整方案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权属调整方案实施、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登记、建立资料档案。
1、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区域确定之日起至权属调整终结之日止,公告停止办理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利转移及登记设定负担等手续;不允许个人或单位在项目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采取沙石或变更地形。
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整理区域确定后开展土地权属现状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
项目区域的确切边界;
项目区域内宗地的数量、类型、质量;
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类型、数量;
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3、土地权属现状的确认依据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证书进行。凡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在编制权属调整方案以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确权;短期内难以处理和确权的,应中止项目实施。
4、土地开发整理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就土地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5、土地权属调整以前,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和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土地综合评价的成果编制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
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属现状;
项目区域内现有土地综合评价结果;
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综合评价结果;
土地归并方案;
土地分配方案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全体土地权利人公告,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他项权利人,公告期限视实际情况而定。
土地所有权人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涉及他项权利者,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与调处。经调处后仍有不同意见者,可上诉当地法院裁定。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处。经调处仍有不同意见者,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定。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以后,涉及所有权者,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应签订调整协议书;涉及使用权者,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调整协议书。
8、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成后,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
9、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土地开发整理权属文件资料档案,包括
(1)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文件资料,主要有:新旧地籍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权属现状调查资料;权属调整方案资料;土地登记资料。
(2)权属现状调查资料,包括项目区域的确切边界;项目区域内宗地的数量、类型、质量;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类型、数量;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3)权属调整方案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属现状;项目区域内现有土地综合评价结果;开发整理后土地综合评价结果;土地归并方案;土地分配方案。
(4)土地登记资料,包括《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1995]第184号通知)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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