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土地所有权: 1、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4)、国家依法没收、征用的土地。
(5)、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
(6)、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所有权的主体:“单一代表,多级行使”。
3、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国家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使用者,但国家依法享有收益权和最终处分权;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划拨等方式让与;行使处分权的权限依《土地管理法》确定;收益分配。
4、所有权行使的特点: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由其授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能。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 1、客体:
(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2、主体及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2/3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设立村民小组,不同意的,仍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
3、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具有不完全性;权能分离;处分是受成员共同意志、法律、政府管理等限制。
七、集体土地征用:指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宝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征用权是公法意义的权力,其依据于国家主权。
批准—公示、实施—补偿登记—根据征地方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意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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