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耕地占用税上,一向享有特权的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等减免税项目,在2008年新年钟声敲响之后,也将失去这一"特权"。
12月10日,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主要在4个方面进行修改,其中,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左右。
新条例不仅取消了现行条例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地免税规定,还提出了相应税额标准,即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新条例将税额标准在以往基础上提高了4倍左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2元至10元提高到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2亩以下(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6元至8元提高到8元至40元;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3元至6.5元提高到6元至30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元至5元提高到5元至25元。
此外,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而《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征收管理方面,新条例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也适用《税收征管法》。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届时我区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地州的税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