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在争议解决中,可以针对具体的历史情况,将《土地改革法》、《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历史性文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章,作为认定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事实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和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管辖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有利于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便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协调,依法处理;第三,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第四,尽量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在基层;第五,有利于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但也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确定管辖。
二、管辖的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其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一)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2、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5、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四)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务院交办的;
2、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五节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全过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是解决争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
(一)申请的概念
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
申请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先决条件。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但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可不须当事人申请。
(二)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的条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申请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二,申请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即,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收案审理的行为。
(二)受理的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首先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1、受理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2、不受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