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制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约5万起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宗地10多万宗。许多土地权属争议由于情况复杂、权属来源资料缺乏、争议时间长,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争议范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国有土地权属争议中军队、宗教团体、铁路之间的争议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中,主要是宅基地纠纷。同时,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增多。目前,土地权属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显化,人们对土地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其次,在土地承包时,一些土地界线不清,承包手续不全,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在城镇,土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同时,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和问题,也是土地纠纷增多的原因。有的地方甚至发生械斗,造成严重的人员死伤,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以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社会的安定。许多土地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方面影响了土地权利人正常地行使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另一方面也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后果。
自1986年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及《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过程中,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制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立国安邦的基础。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土地权利的确定与争议调处,涉及土地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并直接关系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不至于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出现的大量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处理,但一直缺少一个统一规范的办案程序。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实体性规范,还要有一个程序性规范。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原则和程序。2003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在对1995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了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和争议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便于人民政府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便于争议双方行使申诉中的权利,保证《土地管理法》和与土地权属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它对于人民政府及时、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证土地确权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此阶段的特点是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严重。农村中不少干部群众,存在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单位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还有的违反宪法规定,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上述《通知》,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