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一定范围的土地被几个单位重复征用或先后划拨给几个单位使用的情况经常引起土地争议。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有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失误等问题。但从一般情况来讲,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划给另一个单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征(拨)而未用或征(拨)多少用闲置土地造成的,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给后来的单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销或迁移,后又恢复或迁回,原土地已被划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则应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是否返还土地使用权。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上述规定涵盖了多数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二)关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1、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2、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3、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4、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三)关于企业改制和破产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2、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关于宗教活动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六)关于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七)关于法人合并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可分为集体农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按照这一分类,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两类: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对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包括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再进一步分为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重点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故这里主要讨论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
由于历史上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变动,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而且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确权的一般原则和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已对此进行了阐述。从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来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六十条》的公布实施,这个时期使用集体土地,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材料。从1962年到1982年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个时期使用集体土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从1982年到1986年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展乡镇企业随意占地不履行审批手续,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甚至违反法律,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针对上述情况,要求我们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一定要遵循和贯彻好分阶段处理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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