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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