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土地利用率低,土地浪费严重。能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关系到能否稳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关系到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十几亿中国人的生存问题。1984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增长,这个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国的国策。”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决定,将保护耕地、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共同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国策。1992年6月2日,李鹏总理题词:“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不仅表明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表明作为基本国策的土地管理方针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从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出发,我国土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国土地管理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2)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3)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我国耕地资源十分宝贵,人地矛盾不断加剧。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4)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5)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6)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7)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8)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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