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整理的概念和中国土地整理的类型
土地整理是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措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的必然选择。土地整理的基本内涵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国外的土地整理起源于16世纪中叶的德国。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因土地私有和继承的分割,使农地日渐细碎、零散,不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管理。因此,有组织、有规划地归并地块、调整权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成为这一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形式。第二阶段是20世纪初至5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二战后欧洲复兴计划的实施,土地整理主要围绕城市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通过土地整理,一是实施战后新的城市规划,解决城市发展用地;二是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土地,同时消除工程建设给土地利用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土地整理的重点转为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为内容的综合土地整理。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最早的国家,可追溯到殷周时期的井田制,从那时起,我国劳动人民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就从未间断过。解放后我国虽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近年来的小流域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土地整理,但我国农村地区仍存在大量零星闲散废弃土地,田埂沟渠占地量大,村落零散;矿山毁损、塌陷和占压土地长期得不到治理。特别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加剧。通过对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对荒山、荒地、荒滩综合开发利用,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对工矿废弃地治理复垦,不仅能够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更重要的是能够改善土地资源的 利用结构,提高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为解决土地利用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的的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国目前的土地整理分为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可粗略归纳为7种类型:
一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以实行“三个集中”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即通过迁村并点,逐步使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工业园集中;通过归并零星地块,使农田逐步向规模经营集中。二是以江苏、浙江为代表的,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三是以山东五莲县以及西北一些省、市为代表的,以对小流域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山区土地整理。四是以安徽、河北、山东、湖北等地为代表的结合农民住宅建设,迁村并点、退宅还耕,通过实施村镇规划增加耕地面积的村庄土地整理。五是以河北邢台等一批城市为代表,通过采取下达“圈城令”控制城市外延,挖掘城市存量土地潜力,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城市土地整理和以北海、昆山为代表盘整闲置土地的闲置土地整理。六是以徐州、淮北、唐山为代表的,通过对工矿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整治,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的矿区土地整理,七是以湖南、湖北、江西等受灾地区为主的,结合灾后重建对水毁农田抢整、兴修水利和移民建镇对移民后旧宅基退宅还耕进行的灾后土地整理。
2 我国当前开展土地整理的重要意义
2.1土地整理是贯彻新《土地管理法》的关键措施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五十五条又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我国“十五”规划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明确提出:“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城乡和工矿用地的整理复垦力度。”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我国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应立足于现有耕地的保护和改造”,“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地区人均达到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既为土地整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说明土地整理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2.2 土地整理是解决我国土地利用问题的必然选择
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人口不断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解决十几亿人“吃饭”问题,现有耕地数量不能再减少,根据“十五”规划,2005年末,全国耕地保有量要达到1.28亿hm2(19.2亿亩);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还要占用部分土地,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有受到数量少、质量差、开垦难度大和生态环境问题等因素的限制,潜力非常有限。
据测算,“十五期间”,因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因素,全国平均每年将减少耕地53.3万hm2(800万亩)以上,按农业结构调整不破坏耕作层仍具有粮食生产能力,超规划退耕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来测算,全国平均每年补充耕地要在40万hm2(600万亩)以上,补充耕地的任务只能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来完成。
在我国,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开展土地整理都有巨大的潜力。一是通过农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据土地整理的典型经验,不同类型地区,农田整理可增加耕地面积5%~10%,若按增加耕地5%推算,全国增加耕地约666.7万hm2(1亿亩)。二是通过非农田整理,有效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来提供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外延,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不包括独立工矿用地)人均用地达153m2,如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治理空心村等整理措施,将人均用地逐步降到100m2,就可以提供建设用地373.3万hm2,相当于1996~2010年规划建设用地总量,可以满足一定时期的城镇建设用地需要。三是土地整理具有广泛的运用性,可整理的资源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个角落,而且类型多种多样。特别是对于耕地后备资源稀缺、人地矛盾突出的地区,既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又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应主要依靠土地整理来实现。
2.3 土地整理是加入WTO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绿箱政策”措施
加入WTO,我国经济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严峻考验,农产品贸易将会受到巨大冲击。一方面,中国加强农业地位的条件较差。一是中国人多地少,农业规模经营水平低,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低、部分农产品已丧失比较优势。二是发展幼稚农产品的基础设施条件不足,部分农产品品质较低,品种更新换代速度缓慢,市场化水平不高。幼稚农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外的需求。三是农业生产结构雷同,不能发挥农产品区域优势;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减少农业保护的呼声很高,应抓紧时间,积极拓展“绿色”保护空间,尽快使农业保护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土地整理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投入的重点产业。通过土地整理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完全符合“绿箱政策”的要求。因此,应该大力推进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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