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3套)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5.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9.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
10.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
4.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非企业法人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非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资料
2.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3.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原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2.成交确认书
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文件;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开发和建设项目文件;
3.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批准文件。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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