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注销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主办司局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地质调查申请人。
(三)审批
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签发。
(四)结果通知
探矿权注销后,主办司局出具《探矿权注销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五)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注销的探矿权项目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六)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3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⑷ 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地质调查申请项目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2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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