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生严重经济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或地方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共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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