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组成建筑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中只有税金(税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其它都是不定值。因此,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通过招标,不仅选择了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以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也是为了确定一个各方都能接受、较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有时虽未包定总价,但也应讲妥工料机单价、各种费用和利税的计算基数和顺序),并迫使施工企业在保本或薄利的基础上,为了竞争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让利(造价下浮)。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招标工作或许因刚刚起步.或许因受其他因素的制约或影响,使招标技标工作有时仅限于形式,有时做得不够完善。譬如说,由于仓促招标投标,在确定施工单位或订立施工合同时并未讲妥总价,也未确定施工单位的工料机单价、各种费用和利税的计算基数和顺序,而是仅仅确定一个总价下浮的幅度,有时甚至连下浮率也没有谈妥,一切指望按实结算。建设单位打着"只要少付款,将来就主动"的如意算盘,甚至在未办妥有关招标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匆匆下令开工。而施工企业一旦"中标"并开始施工后,又竭尽全力欲取得更高的利润;于是在施工过程中时刻为造价"斤斤计较"。直到工程竣工结算,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从"亲家"最终变成"仇家"。
为此,我们必须做好招标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以下几方面工作:
1.招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允许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该说,唯有公开招标方式才更有可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但若在招标工作的其它细节上未能处理好,同样可引起工程造价的失控。例如,借着公开招标的名义,在技标评标时未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低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而是过分地追求投标单位技术标的编写水平,在造价上搞所谓的费率招标、实际上是对项目进行按实结算。试想: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在力争创造更大利润的今天,建设单位能一厢情愿地控制好造价吗?
邀请招标一般只适用于国家技资的特殊项目和非国营经济投资的项目。前者因其特殊性而须经省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但屡见不鲜的是,许多由政府技资的普通项目在没有相关级别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或仅靠某位领导个人的特许批条),就进行所谓的邀请招标,不但违反《招标法》规定,更往往因被邀"投标"企业的有恃无恐而使造价失控。后者应理解为《招标法》认可这些项目造价的市场化,其造价的控制由业主自负、而不再由国家干预。因此,邀请招标的项目更加要求"先论价、后成交"的原则;否则,其结果很少见甲乙双方都对最终造价皆大欢喜,更多的往往是建设方元法控制造价,甚至双方因各执一词而对簿公堂。
2.计量方法 公开招标中,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分为按设计的施工图计量(简称施工图计量)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简称清单计量)两种方法。施工图计量由投标单位各自计算施工图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进行工料机数量分析并得直接费,再计算相关费率并结合投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进行适当让利(表现形式为造价下浮)后报价。清单报价除暂不计算施工图工程量、而是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外,其余均同施工图计量方式。
由于清单计量中的工程量由招标方提供,一般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方必须在中标后一定时段(如一个月)内同建设单位核准工程量,以便确定最终造价。实际工作中,有时双方为怎样核准工程量而各打如意算盘。一方面,中标单位往往在工程到手后将工作重心转到了施工方面,因而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段内完成工程量计算,核准工程量更是无从谈起;于是,中标单位抱着"工程到手,做了再算"的心理,忽视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只指望在竣工结算时力争好的利润。另一方面,建设单位视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段内核对工程量,是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就放心让中标单位施工了。及至竣工之后,中标单位的结算与建设单位的期望造价大相径庭。
施工图计量则没有上述麻烦,无论中标单位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是否漏项、少算,都应按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按质按量地完成。因此,从控制造价的角度讲,提倡招标时还是采用施工图计量的方法为好。
3.报价方法 报价方法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针对分部分项内容,综合考虑其工料机成本和各类间接费及利税后报出单价,再根据各分项量价积之和而组成工程总价;它一般不反映工料机分析,并汇兑各种工料机问题,乘以相应的工料机市场单价,所得总和,再考虑总的各种间接费和利税后报出总价;它不但有费率计算顺序,而且有各种工料机市场单价。
建筑工程不像其它政府采购项目,有时由于设计不到位、施工中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使工程竣工后产生工程量培养而造价调整。这种调整有时由于双方在事前未讲妥,事后往往对费用有所异议。因此,用工料单价法报价,能较好地解决这种事后争议。即采用工料单价法报价,为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工作更为顺利地进行提供了较多依据。但目前国际惯用的报价形式却大多是综合单价法,须知它的使用前提较为严格,如图纸设计要详实、变更较少、使用FIDIC合同格式等。
4.评标时标底的参与力度 通常认为,标底是建设单位对招标项目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价或控制值,也是建设单位对招标项目造价的期望值;标底应该是社会平均造价。但由于具体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有时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够熟悉(尤其是对缺项定额补充或换算的掌握能力、对各类定额的互补应用能力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缺乏理解(尤其是当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有缺陷时对图纸之外内容的估测和修正能力不够)、对不断变化的工料机市场信息掌握不准等,均会对所编制的标底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标底有时会偏离了社会平均造价这一基础,从而成为带有个人主观意向的个别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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