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标底相应的是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则是投标单位"个别成本和期望利润"所构成的个别造价;这种报价无论是综合单价法、还是工料单价法,同样受到编制人员自身技术水平和周边环境(如领导意向)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也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技标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常得利润。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项目大多采用百分制评标法,造价分一般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评标中各投标单位的造价得分是依据其报价对比基价(或称基准价)的靠近程度而定(越接近者越得高分),而基价又是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平均值和标底按照不同比例加权而定的。标底在这种基价中的参与权数(亦即参与力度)一般为40%-65%,大大高于投标单位报价的参与力度;这种做法实在使人不敢认同其合理性。更何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往往存在着以下种种现象:编制标底的建设单位或咨询机构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有意或无意地压低标底造价;而标底在审查过程中时间短促、制度不严、规范缺乏等,使其审查工作仅仅限于走过场;另一方面,熟悉工程内容的各投标单位又不可能对标底进行反质询,使得标底成了名符其实的"唯我独尊"者,许多投标单位刘此也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同时也没有机会提出异议)。于是乎,不少投标单位就"另辟蹊径"走歪路,千方百计取得标底信息,甚至不惜做"幕后交易",导致招标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就目前的国际惯例而言,标底仅仅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费用的估测,一般是不参与评标的,亦即参与评标的力度为零;评标中大多采用最低价中标(少有采用中间价中标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建立有效的建筑市场担保制度。所以,本人以为,我们也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招投标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和中标单位实施工程进度、质量的担保。在此基础上逐步降低标底在评标中的参与力度,直至取消标底的参与。
5.询标 在正式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一般都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潜在中标单位的标函进行质询,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或无意的不明和笔误之处作进一步明确或纠正。尤其是当投标单位对施工图计量的遗漏、对定额套用的错项、对工料机市场价格不熟悉而引起的失误、对其他规避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投机取巧行为进行剖析,以确保建设单位和潜在中标单位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有些项目在招标评标时,并未进行认真的询标,致使最终在项目审价时无法做到公正。因为是经过了"合法"的招标过程,中标单位技标报价中某些不合理的东西由于未能在询标中得到纠正而变得合法,使建设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有时则是投标报价中的失误未能在询标中得到更正而使中标单位的最终利润受到影响,甚至无利可图。因此,从公平和公正的立场出发,为了将来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证,询标工作应做得尽可能的仔细一些。
6.合同签订 合同是双方对招标成果的认可;是招标之后、开工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付款和结算的凭证。合同的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投标函中作出响应。目前的建筑工程合同格式一般采用如下方式:①参同FIDIC合同格式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FIDIC合同),②按照国家工商部和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订立的合同(简称示范文本合同),⑧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订立的合同(简称自由格式合同)。
FIDIC合同是世界通用、也是最为规范的合同。它一般用于大型的国家投资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这种合同格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就不大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因其使用条件较严格而在一般中小型项目中较少采用。
示范文本合同是比较规范、也是公开招标的中小型工程项目采用最多的一种合同格式。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补充条款。除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建筑项目而通第一律之外,协议书仅是确定项目价款、工期等主要内容,补充条款则对通用条款中未明事项、而又针对本工程特点的内容作补充约定。整个示范文本合同是招标文件的延续,故有些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就拟定了补充条款内容以表明招标单位的意向;投标单位若对此有异议时,可在招标答疑(澄清)会上提出,并在投标函中提出施工单位能接受的补充条款;双方对补充条款再有异议时则可在询标时得到最终统一。问题在于,有些项目由于招标不规范,故虽然采用了示范文本合同,却要么在协议书中未讲妥工程造价、或协议书中的造价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价不相一致,要么在补充条款中未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响应、甚至在补充条款中提出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矛盾的款项。如此,一方面对其他潜在中标单位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使最终的工程审价工作无所适从,导致双方利益(大多情况下是建设单位利益)的损失。
自由格式合同则完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直接协商而订立,它一般适用于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发包而定的工程项目。这种合同是一种非正规的合同形式,往往由于一方(主要是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等方面考虑不周,使其在工程竣工后才觉得"吃亏"而懊悔不已。
因此,这种合同唯当建设单位有经验丰富的"老法师"时才采用,但老经验往往会在新问题面前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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