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效期间计算中另一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的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根据索赔时效的功能和性质,而且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索赔期间一般较短,因此应该严格限定能够引起索赔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的障碍导致其不能行使索赔权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是说索赔时效期间应是固定不变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为特定的时效终止事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规定,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才能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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