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五:某市第三建筑公司承建上海某大酒店工程时,因建设单位外方合作伙伴资金没有到位而中止,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和损失费达600多万元,在长达半年催讨无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经一年诉讼,两审判决后胜诉,600余万元工程款和经济损失赔偿费,已全部汇入承包商账户。
二、思考与对策 目前,施工合同经济案件大幅度增加,在拖欠工程款严重威胁到施工企业生存的情况下,把希望寄托在建设单位发“善心”归还拖欠款,是无所作为、愚蠢的行为,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是不可取的。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最后取得法律公正的解决,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举。但是如何能在法庭上胜诉,还取决于施工企业财务、技术、经营人员素质和合同条款完善程度,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1、案例一与案例二,建筑公司虽然胜诉,但是工程款已无法追回,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方的社会信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的隐患,最后造成恶果。该案例带有普遍性。
2、案例四与案例五之所以能胜诉是由于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上比较严密,合同是打官司的重要法律凭证。案例五中,施工企业所以取得胜诉,是由于合同签订时条款比较完善和合同管理的资料齐全。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合同的条款要严密、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新“合同法”规定不能采用工程留置权。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应设定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设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其次,签订合同条款时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加以设防。首先,认真考察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另一方面设想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尽量在合同中加以设定,使合同尽量完备和严密。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设定协议管辖条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为今后胜诉打下基础。
3、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为自己解困。为了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使工程承包人的回报得到应有的保障,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按照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
4、当建设方遇到资金紧张或企业运转不正常时,常将资金危机转嫁给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工期拖延,是其拒付工程款的主要借口,因此在法庭上辩论焦点是隐蔽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上的分歧。案例四的焦点是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条件是否已经俱备。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公寓1号楼工程竣工后依法已由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验收,法定代表人在决算协议上的签字已证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在二审过程中,四分公司还举证证实,公寓1号楼工程已交付使用。由此可见,该工程已竣工且确实已经验收。从此案例中,施工企业可得到如下启示,在施工中和竣工验收时,均应及时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在合同管理中,坚持建设方和监理方及时签字签证制度,保证合同手续合法性,为以后解决合同纠纷和法庭上辩论提供充足证据,确保胜诉。
一旦企业发生合同纠纷,财务人员必须与技术、经营人员合作,与企业法律顾问商讨具体对策,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在法庭辩论中争取主动,争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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