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标是否可放在资格审查之中、严格评审、合格者入围、入围者低价中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很多招标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一般是在评标前的很短时间内,有的是提前几个小时,甚至还有的提前1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我们知道一个技术标书的编制是要做很多调查(包括熟悉图纸、现场勘察)、研究、分析、评估、方案论证比较等工作。这些工作需要大量时间,而评审专家没有这样的准备过程,他们匆匆而来,往往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甚至连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都看不到,至于施工场地的地上和地下情况就更不了解。不熟悉图纸就不能详细掌握工程的全况和特点,特别是当工程规模大、结构形式复杂、内外装修内容庞杂时,对于评审专家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无法保证评标的质量。例如,工程地质情况不明,对基础施工所采取的一些技术措施就缺乏判断标准,如是否需要降水,采取那种降水方法既经济又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主体结构不明,就无法判断技术标书所划分的施工流水段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关键施工部位的施工方法是否合适;施工场地不明,就无法判断施工平面图布置的是否合理,等等。因此,若技术标放在资格审查之中,专家有足够多的时间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作出科学的判断。另外,技术标(除专利技术外)公开后,在阳光下评审,可防止腐败滋生,并且相关单位相互观摩,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从目前的招标评审上看,价格竞争是投标竞争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商务标所占的比重显然高于技术标,以低价中标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已成趋势。低价本身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施工企业对所投标的工程有了较为全面地、详细地了解,知彼知己,实际成本估算准确;其二说明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施工能力较强。由此看来,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更关心或更感兴趣的是各投标企业的工程报价,而技术标书编制的优劣则放在次要地位考虑,即编制合理的技术标书可能会因工程报价不占优势而被淘汰;编制相对不合理的标书可能会因报价的优势而被采纳。当然也不排除二者均优的结果。总之,对于一般的工程而言,价格优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技术标书实质上是在不断地弱化,因此,是否能在一般的、常规施工的工程招投标中,取消技术标书评分,而改为在资格审查中进行评价,但从法理上看,资格审查的内容是受到限制的,所谓的技术标的审查应该属于评标的内容,而不应属于资格审查的范畴。技术标书评分的取消并不影响选择理想的施工企业。因为可以通过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的加强,对本工程拟投入的劳动力、施工机械、项目班子的业绩及人员构成、特别施工技术方案等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和评价及格者,谁报价最低谁中标。中标者进入现场后,在各方面条件充分准备到位的情况下参考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再编制一个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监理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审核、审批,这种做法远大于招标所编制的技术标书所起的作用。
4、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不完善,致使在实践中有些自相矛盾。
例:《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32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33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过程中的现场勘察、答疑会等一般都是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同时共同进行,不可避免地透露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给投标人之间串标提供了可能,从而是违法的。
从立法的角度,只有加大“公开、透明”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并且能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笔者作为建设单位的成员,由于经常涉及招标事宜,对招标工作中的利弊得失,有较为深刻的体会。本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保证“三公原则”落实,提出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引起有关人士和同行的共鸣,共同努力做好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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