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乏力问题。执行难问题是目前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债务人有意逃债,转移财产以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传统执行手段逐渐受到法律限制,如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得成为执行物。
相应对策:一方面应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开拓新的执行手段,另一面加强企业进行财产线索查寻的能力。新执行思路:①施工方建议法院查封欠款房产公司售楼部;②由法院向当地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人行辖区所有银行以欠款公司缺乏诚信为由拒绝贷款;③由法院向当地工商局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将欠款公司纳入缺乏诚信企业之中,并记录在案;④由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欠款人进行高消费,如购买高档汽车,乘飞机出差等。
(三)表见代理问题。施工管理中常见发生个别民工利益,由于包头工原因则无法维护时,便以包工头时代表为承包方即以“表见代理”为由向总包方主张取利。而实际上单位已足额拨付了包工头,但法院判决往往是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如何防范项目经理私签合同,超权限签合同,各公司各有高招。
1、上海某局的做法是,对企业的分权实际集中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制。其对外经济活动实施三类授权委托:一是对机关经营人员授权,二是对项目部授权,三是一事一委托授权。其中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分包租赁、采购、加工修理等业务,核定签约的金额和权限,签发《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向法定代表人出具《受托承诺书》,确认其授托事项,承诺其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责任。这些授权委托,视为企业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签约的前提,由合同管理部门管理。
2、四川某电力公司的作法略有不同。该公司认为项目部只是企业法人临时设立的一个部门,其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法律障碍,工商部门甚至可以怀疑“项目部涉嫌违法无证经营”。为此该公司提出项目部签约,应严禁加盖部门行政章(包括项目部行政章)。合同授权可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范管理,一是都启用合同专用章,进行统一编号,由合同职能部门申领;二是法定代表人单项书面委托授权,如根据项目部需要,可对一定金额以内的或有关种类的合同总体授权项目部经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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