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人办发〔2008〕37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8〕1号)规定,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8年度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5月10-13日举行,具体考试日程和科目详见附件1.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的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自2008 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08年起“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原5小时改为6小时。
二、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除续考人员外,不再办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试;
2.新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执行;
3.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4.首次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其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5.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建〔2007〕2号文件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报考条件为: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川人办发〔2007〕40号文件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照“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
3.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4.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建〔2007〕2号文件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报考条件为: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以上各报考条件中,涉及“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按照人事部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地在受理港、澳、台居民报名时,须认真填写国籍地区代码,以便于最终统计港、澳、台居民的参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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