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年人建筑设计
老年人建筑设计中包含一部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制订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之前,执行时,本节部分内容应按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修正。
(一)一般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各个老龄阶段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2.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介助老人,即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3.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老年人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老年人建筑宜为3层及3层以下;4层及4层以上应设电梯。
(二)出入口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mxl.5m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缓坡台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0.12m,踏面宽不宜小于0.38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平台、踏步、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三)过厅和走道
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门与临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的空间.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m和0.65m高处宜设4(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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