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如确定质量监督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如检查工程建设各方有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如用于抽查工程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监督管理和其他工作。
5、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定的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代表国家的性质。
6、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来源:www.examda.com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由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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