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总目标——工期目标(TIME)、质量目标(QUALlTY)和费用目标(cOST)的最合理实现。即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利用合同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这一有效手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以实现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可以简明归结为“T、Q、c、c”。
六、监理单位资质
我国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审批制度。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2]。
七、监理工程师资格
我国对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与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共同完成考试的各项工作。
建设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2]。
八、业主委托监理的方式
委托监理方式有直接指名委托和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委托两种。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定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九、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监理工作一般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2)以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和分项目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4)参与工程预验收并签署意见;组织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与监理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陛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2)监理机构成员不得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在职人员。
(3)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其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
十二、监理单位与各方面的关系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和承包单位都是建设工程市场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它们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4)监理单位与项目设计单位是协作、配合的关系。
十三、关于外资、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监理
外资工程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工程,凡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如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捐款工程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如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监理,则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十四、工程项目监理费用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建设工程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1)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2]。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5万元/(人.年)。
(3)不宜按上述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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