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监理法规的制定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与国际惯例相吻合,制定管理法规,使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有章可循,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属于建设监理的法规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设市场方面:建设市场管理法规;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法规;合同管理法规等。
(2)建设工程方面: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法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及施工安全监督法规;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法规等。
(3)建设监理方面: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法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法规;建设监理酬金标准等。
(4)其他方面: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各类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各类定额及收费标准等。
3.政府建设监理机构对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
政府建设监理机构对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是政府建设监理机构的“第二职能”。其主要内容有:对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审定其资质等级和划定其管理业务范围;考核与认证其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监督其监理活动是否合法;调解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保护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等。
来源:www.examda.com 四、实施政府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国防等各方面的发展。它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的影响。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使建设工程活动能够按照一定的科学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来进行。使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其效益,达到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需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对建设工程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更需要对它进行科学而又严格的监督管理,使得建设工程行为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可靠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实施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权力的只能是政府部门。为此,政府有关机关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全面承担起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建设工程达到多快好省的目的。
五、社会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理的区别
来源:www.examda.com (1)性质上的不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而社会监理单位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及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工程合同顺利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能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不能进入其他行政区域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而社会监理单位可以越出所在行政区域以至到国外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来源:www.examda.com (2)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上的不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仅是对工程质量的抽查和等级的认定,而社会监理单位除控制工程质量以外,还包括提高工程及设备技术经济性能、管理项目合同、控制施工进度和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等。
来源:www.examda.com (3)控制手段不同。政府建设监理主要是使用行政手段,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命令其返工、警告、罚款,而后者主要是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比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就不支付工程款。又如施工进度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就扣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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