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资料报送
各地方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 1 和附件 2 )的内容,按照报名数据库的格式及说明(附件 3 )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前 ,将相应数据库软盘以及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 4 、 5 ),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 100835, 电子信箱: gjsbmk@cirea.org.cn )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 100835 ,电子信箱: jjrbmk@cirea.org.cn )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前 ,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前 ,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的答题卡,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15 号中建大厦 B 座 9001 室,联系人:贾亦岚、毛洁,联系电话: 010-88083151-108 、 115 )。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254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前 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 3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 010 ) 88083151 。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前 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 010 ) 88083156 。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 2006 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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