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 房屋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 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卖、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5.6.6.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 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5.6.8 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5.6.10 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 房屋产权的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8 范围8.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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