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
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