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
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一、地形、地貌。二、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三、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况。
四、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五、降水量,降雨积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积。
六、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七、洪泛周期年。
八、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九、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十、取土条件,包括取土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科学研究等有关单位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