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镇区供地规模
到规划期末镇区面积3047.10亩。城镇人口1996年10497人,预测2010年达到12074人(包括引进外来人口300人),人均建设用地由1996年的61.25M2/人变化至2010年的168.24M2/人。
第三十七条村庄建设用地供地规模
规划期间村庄建设新增用地面积679.10亩,其中占用耕地679.10亩。到规划期末村庄建设用地面积21362.90亩。农村人口1996年75959人,预测2010年达到83751人,人均建设用地由1996年的183.54M2/人变化至2010年的170.05M2/人。
第三十八条城镇村建设规划用地指标
城镇建设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500.00亩,村庄建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2085.60亩,合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2085.60亩。
第三十九条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原则
1.城镇建设规划宏观控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2.节约用地原则;
3.严格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原则;
4.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九章近期规划(2005年)
第四十条到2005年全镇土地总面积241649.50亩,其中:农用地190470.6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8.82%(其中耕地132009.10亩,占54.63%、园地15772.80亩,占6.53%、林地18050.10亩,占7.47%、牧草地51.80亩,占0.02%、其它农用地24586.80亩,占10.17%);建设用地30188.60亩,占土地总面积12.49%(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23140.78亩,占9.58%、独立工矿用地718.12亩,占0.30%、特殊用地589.80亩,占0.24%、交通用地841.20亩,占0.35%;水利设施用地4898.70亩,占2.03%);未利用地20990.3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69%(其中未利用土地4753.80亩,占1.97%、其它土地16236.50亩,占6.72%)。
第四十一条到2005年全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增加耕地5533.10亩。其中:土地复垦开发增加耕地5433.10亩,建设用地复垦增加耕地100.00亩。
第四十二条近期建设占用总量控制在1425.00亩之内,其中占用耕地1225.00亩。
第四十三条近期规划净增耕地4308.10亩,到2005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32009.10亩。
第十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加强镇政府对实施规划、计划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规划审核许可制度,即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用途分区审核其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用途。
第四十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占一补一"之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土地复垦开发挂钩政策,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造地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建立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制度。要根据"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各个项目的组织实施:一是抓好建设中心村、撤并零星自然村以及复垦整治废弃地的工作;二是抓好对田、水、路、林、村和城镇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利用率。
第四十九条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保护区内耕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批准,办理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并及时补充耕地数量。
第五十条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用地现状变化一宗,及时记载、变更一宗,并在每年年底前以镇为单位绘好一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图,填好一套实施动态登记表、编好一份实施动态说明书,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一条国土管理部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抓好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机制,逐步规范集体土地市场行为,全面推进非农业用地的有偿、有期的用地观念,建立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国土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确保土地管理职能到位;认真进行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清理整顿,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继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依法用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划由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表格等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五十四条本规划自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规划条款由姚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姚集镇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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