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园地调整
规划基期年园地面积15812.80亩;1996-2005年净减40.00亩,近期耕地15772.80亩;2006-2010年净减40.00亩,远期耕地15732.80亩。
3.林地调整
规划基期年园地面积18140.10亩;1996-2005年净减90.00亩,近期耕地18050.10亩;2006-2010年净减90.00亩,远期耕地17960.10亩。
4.其它农用地调整
基期年其它农用地面积24656.80亩;1996-2005年净减70.00亩,近期其它农用地24586.80亩;2006-2010年净减172.30亩,远期其它农用地24414.50亩。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调整
总量调整:基期年建设用地面积28863.60亩,占土地总面积11.94%;1996-2005年净增1325.00亩,近期建设用地30188.60亩,占土地总面积12.49%;2006-2010年净增1172.10亩,远期建设用地面积31360.70亩,占土地总面积12.98%。
1.城镇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基期年城镇村居民点用地面积964.50亩;1996-2005年净增1000.00亩,近期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964.50亩;2006-2010年净增1082.60亩,远期城镇村居民点用地3047.10亩。
2.独立工矿用地调整
基期年独立工矿用地面积792.50亩;1996-2005年净减74.38亩,近期独立工矿用地718.12亩;2006-2010年净减197.12亩,远期独立工矿用地521.00亩。
3.特殊用地调整
规划期间不作调整。
4.交通用地调整
基期年交通用地面积831.20亩;1996-2005年净增10.00亩,近期交通用地841.20亩;2006-2010年净减25.00亩,远期交通用地816.20亩。
5.水利设施用地调整
基期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4773.70亩;1996-2005年净增125.00亩,近期水利设施用地4898.70亩;2006-2010年净增125.00亩,远期水利设施用地5023.70亩。
第十九条未利用地调整
总量调整:基期年未利用地面积26423.40亩,占土地总面积10.93%;1996-2005年净减5433.10亩,近期未利用地20990.30亩,占土地总面积8.69%;2006-2010年净减7569.10亩,远期未利用地面积13421.20亩,占土地总面积5.55%。
1.未利用土地调整
基期年未利用土地面积8230.90亩;1996-2005年净减3477.10亩,近期未利用土地4753.80亩;2006-2010年净减1694.80亩,远期未利用土地3059.00亩。
2.其它土地调整
基期年其它土地面积18192.50亩;1996-2005年净减1956.00亩,近期其它土地16236.50亩;2006-2010年净减5874.30亩,远期其它土地10362.20亩。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分区原则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优势,力求地尽其力;保护自然环境和重点的生产基地及特殊用地等;限制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和不合理的土地用途转移。
为了实现因地制宜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需要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土地用途分区的原则是:
1.体现土地资源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2.符合社会经济历史和发展的需要;
3.反映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4.考虑限制性因素;
5.便于管理;
6.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
第二十一条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及面积
本镇共有三种土地用途区,即农地区、建设用地区、未利用地区。
1.农地区面积196867.60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122507.90亩,一般农地区14967.63亩,其它59392.07亩;
2.建设用地区面积31360.70亩,其中城镇建设区3047.10亩,村镇建设区21362.90亩,其它6950.70亩;
3.未利用地区面积13421.20亩。
第二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2.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一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一般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3.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镇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村镇建设控制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为今后逐步撤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2)区内建筑物在拆除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建设;
(3)区内建设用地远期将复垦为农用地。
第六章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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