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尊重和强化。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必须尊重和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在市场准入、融资条件、政策支持等方面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经营的一体化、服务的社会化。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毫不动摇的前提下,通过改革破除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加快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完善农业市场体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入农业和农村,不断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第三,农村的“空心化”倾向必须遏制。近些年,在农村形成经济意义上的“空心村”和地理意义上的“空心村”:前者指大批农民工的进城,而且都是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青壮年劳力,剩下的则基本都是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由于比较利益驱使,部分农民“主动失地”,尤其在一些城郊农村更为明显,这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空心”,更多时候,往往是两种意义上的“空心村”交织并存,并且在已转移出去的农民工中,由于在城乡间辗转的体悟,其后代已对“务农”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排斥心理,农村面临被“空心化”的危险。对此,要始终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略,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入力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要求的支持保护体系,加大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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