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赋予县一级政府整合村庄整治资金的权力,实现“群龙治水”。
基于我国目前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现实情况及地方政府的投资取向,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涉及农村村庄整治的资金,但县一级政府只有服从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并予以实施,以致形成“好似都在投入,但无一处形成新貌”的情况。为此,必须赋予县一级政府整合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及改善人居环境资金的权力,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达到“整治一处,见效一处,带动一方”的效果。
(四)村庄整治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之前,必须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城市(镇)要按照城市(镇)规划进行建设,村庄整治和建设也应当如此,这也是2008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具体要求。村庄在整治和建设之前,都应当编制操作性极强的规划用以指导村庄的整治和建设。但一段时间以来,各有关部门出于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纷纷加大了支持力度。在没有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的情况下,一时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各部门认为当前应当实施的工程建设;加上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为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而大兴土木,导致一些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貌”,破坏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导致杂乱无章的低水平建设和视觉污染,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这在东部发达地区已得到了印证。因此,在进行村庄整治之前,必须由建设部门先行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并牵头予以指导实施,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五) 村庄整治工作应先试点后推开,尤其是西部地区不可一蹴而就。
目前,一些农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先富裕起来的农民收入增加后,急于建新房,我们应当如何正确引导?如何展开?要认真研究。 “新村运动”考察团的《韩国“新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韩国是按照自立村(较好)、自助村(次之)、基础村(较差)的分法,对经济实力不同的村庄进行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加以整治。借鉴国外的经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实力不同,广大农村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生活习惯,所以更应当在搞好村庄整治规划的情况下,根据财力分步实施,不可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尤其是西部地区更应如此。
(六)要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村庄的保护与整治的关系。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人文景观和纯朴的民风,保留着独特的民族特色和房屋建筑形式,房屋建筑材料一般以木、石结构为主,这在云、贵、川、藏等一些地区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历史、经济、地理和生活习惯等原因,少数民族村寨大部分建在半山腰,房屋一般每家每户紧密相连、人畜共居、人畜饮水困难。要重点做好“寨改、水改、电改、灶改、圈厕改”工作。
(七)应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的回收、流转政策。
农房用地大大高于城市,农民新房已建,老房还保存,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而对移居城市的农民而言,在农村的土地不能流转,对他们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对城镇化的推进不利。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宅基地的回收、流转政策,为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的推进提供土地资源。
总结和分析贵州的实践,我们认为:一是在贵州这样“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实施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只要方法得当,抓住问题的关键,是可以取得成效的。二是像贵州这样一个“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都能实现的目标,无论西部、中部还是东部地区,更有条件实现得更好。三是对于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一旦他们建设家园的热情被激发起来,其对村庄整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将是巨大的,我们对此应有所准备,预先做好安排与引导。(作者系贵州省建设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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