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放住宅设计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十世纪初,现代主义建筑观主导着公共住宅的发展,理性主义思想作为近代哲学的起点,成为社会重要的价值基础。功能主义作为理性主义思想的具体化,成为公共住宅设计的准则。二战后,为解决严重的住房短缺,西方各国普遍采取了大规模住房开发的方式。这一方式基于功能主义思想,把住宅看作最基本的社会生产问题,利用高度发展的技术,选择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来满足人们对于基本居住空间的需求。“住”的观念不是来自对于使用者不同意向的考虑,而是将房屋设计建造成“住人的机器”,从而利于进行大量性、标准化的生产。在此机制下,人类的住所失去了作为生活场所应具有的“呈现生活”的价值及文化内涵,人们的具体需求、欲望被社会标准所规范,使用者缺少表达其个性的自由,只能被动地适应被别人限定的住房和居住环境。建筑师则成了设计的唯一主体,在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中体现着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现代主义经历了一个鼎盛时期,到六十年代后终因不能全面实现其理想而引起了普遍的质疑,对传统城镇村落再度青睐所酿成的对历史文化秩序的肯定,以及政治、文化、经济活动中民权运动所带来的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引起建筑伦理观的变化,促使人们重新思考设计文化的本质内涵。无论古典主义或是现代主义,其抽象的注重自我表现的设计文化受到严峻挑战,人们认识到建立在这种设计文化基础上的设计方式已经与人类需要的复杂性相矛盾了,伴随着社会的永恒变化,人类的需求内容日益增加,建筑空间和环境的建立已不可能仅仅是设计者的感性、技术、经验等因素所能达到的结果了。与此同时,一种感性、形象、注重社会价值、注重公众参与的新的设计文化迅速增长,体现在公共住宅领域就是逐步形成一种新的人居观念:即强调社区是人的社区而非只是建筑等物质形式,居住者是社区的主人,因此有关住所的一切决定都应首先立足于对居住者的考虑,而能够使住宅及居住环境产生人性意义的最有效途径是达成居民的直接参与和共同决策。
对于上述决策过程的提倡必然需要相应的设计方法和技术的支持,寻求一种开放的设计体系至为关键。它应以使用者为本,促成住宅建设过程中所有参与角色之间的有效联系与合作,并使他们在各自范围内发挥尽可能多的自由和能动作用。开放的实质是住宅建设过程中权力的转移,以达到参与者之间新的权力的平衡,并通过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保证住宅建设的数量和质量。
二、开放住宅设计思想的理论建构
“开放”是系统论中的概念,任何一个系统都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建筑现象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一个社会中,建筑的建造过程、建设方式、建成结果等都有其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并受到这些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每一处物质环境,每一幢建筑,都应被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们都是更大范围系统中的某个节点。
近年来,对建筑的开放性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已经认识到,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没有完结的系统,“新的城市化概念追求的是建成环境的连续性,意思是说每一座建筑物不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连续统一体中的一个单元,它需要同其他单元进行对话,从而使其自身的形象完整”[1].因此,建筑师应从只为单一的功能、单一的时空环境设计转向创造一个不会完结的过程的片断。一方面,任何新的建设都应建立在已有的脉络之上;另一方面,今天的设计也是未来的基础,将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是以‘中间建筑’代替永恒的形式,在时空因素作用下,予城市形态以动态观。显然,这一个致力于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的建设体系,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建筑与城市建设中的体现”[2].开放住宅设计思想就是建立在系统论的基础上,认为社会生活的动态特征要求居住环境形态必须是一种开放的体系,以达成居住形态与社会生活形态的互适,其理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人在居住环境中地位的重新认识人在居住环境中的地位问题,实质上还是人与住宅谁来适应谁的问题。回顾历史,人在居住环境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从主动—被动—再回主动的循环发展过程。在人类居住活动的初始阶段,建筑的创造者和使用者是合一的,几乎不存在谁适应谁的矛盾。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设计者和工匠及使用者日益分离,成为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出现了角色的自我表现,使住宅形态与所承载的生活内容日益割裂。
现代主义对“功能”的重视和研究,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使用者至上”的原则,但在其思想体系中,使用者作为一种抽象概念出现,个体的特殊性被删除,使用者活生生的行为方式被简单的功能分析概念所完全取代,一种特定的功能对应着一种特定的空间形态,这种空间形态消除了人的地域性、民族性,排除了人在行为和意识上的差异,成了一个被割裂的、僵硬的终极性产品体系。现代派建筑师还幻想自己能通过对居住形态的创造来安排和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试图通过个人的研究和探索创造完善的环境,而使用者则被动地处在建筑师的职业控制之下被研究、被服务,他们从来没有被寄予创造和改变其生活环境的希望。
随着对“人”的认识的重新重视,人们逐渐回归到建造住宅的本质,亦就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意识中去,开始以“因居而建”的态度来反省“因建而居”的困境,以“定居”的观点来思考人类的居住活动。人们终于认识到居民才是住房的真正主人,住宅是由人的存在和使用而体现其价值的。人的设计和建造是对于住宅的创造行为,但更应强调的是,人的存在和使用也是对于住宅和居住环境的不断创造和发展完善的过程。“建”与“居”本身就是紧密关联甚至是相互包容和转化的概念。正如哈布瑞根所说的“居住过程本身就是建造过程”,住宅的设计、建造和使用的全过程是不应被割裂的,作为真正主人的居民应从始至终具有参与决策的权益。开放住宅设计思想的核心宗旨就是尊重人,以人为本。在开放住宅体系中,人将从后台走向前台,重新成为居住环境的主角。在二者的关系上,强调的不是人去适应住宅,而是让住宅去适应人。
2. 生活的动态特征决定了住宅的动态发展人的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历时过程。无论从人与住宅的互适性出发,还是从住宅产业的经济效益出发,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都是一个不断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源、信息交流的动态过程。开放住宅思想提倡树立动态的观念,即住宅应被当作类似生命体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僵化的终极产品体系,在这样开放的组织系统内潜伏着各种更新、变化的可能性。
以功能主义为指导思想的设计师们把人的生活内容抽象为理性的和机器部件相类似的功能分析,并在设计所及的各环境层次中建构固定的居住空间与物质体系来与之对应。这种依据某一时间断面上功能与形式的关联性客观上导致了一种终极性住宅产品,设计师满以为已为人们的生活做了完善的安排,不料想这种住宅产品的终极性特征反过来制约了生活内容的生动、多元和渐进。而开放住宅思想强调住宅的动态性与其物质特征同样重要。住宅一旦投入使用,它的设计建造过程看似结束了,但这只是另一个更长的、更加重要的过程——居住过程的开始,二者都是对住宅和居住环境的不断创造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且关系紧密甚至相互包含、相互转化。从这种意义上说,住房永远不会“完成”,也可以说,在每一阶段上,又都是“完整的”。这些特点真实地反映了住宅与住户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
3. 良好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是使用者与设计者交互作用的结果根据营造主体的不同,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存在着两种营造方式:一种是没有专业设计师插手其中,而由使用者自主经营的营造方式,通常存在于原始或乡土社会那些传统城镇和村落中,是长期个体活动的累积叠加,较少有统一规划的影响;另一种是在某种先验的理论或统一原理制约下,由专业人员操纵的环境营造方式,与之相适应的居住环境形态都是少数人的观念和理想境界被多数人执行的结果。
现代社会中,专业人员控制的环境营造方式已成为居住环境形态生成的主流方式,使用者不可能再亲自全盘控制营造活动,但同时设计师也不能有效地控制住房从计划到使用的全过程,居住形态一旦成为现实交付使用,设计师便失去了控制权。无论规划师和建筑师具有多么非凡的预见力,意料之外的事总是不可避免。即使是建立在对使用者需求进行充分研究之上的设计,亦难以避免普遍需求与具体需求之间以及现实需求与未来需求之间的矛盾。
开放住宅思想认为,良好而富有生气的居住环境形态应该同时受到两种营造方式作用力的影响,在使用者自发营造和设计师专业营造的交互作用中形成。建筑师进行设计决策必有其依据,但设计依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又是即时性或阶段性的,缺乏对未来情况的准确预见,所以仅仅强调设计依据的客观性是片面的,一旦客观依据发生变化,那么势必会从根本上动摇设计决策的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的丧失正是使用者自主营造活动的直接导因,合理性的延续必须依赖这类活动的介入,因此专业营造与使用者营造活动之间开放的承传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4.树立住宅设计的动态经济观念传统经济观念的弊端是对住宅建造成本做静态的计算,只考察初建成本,通过降低住宅标准来节约成本使建筑造价便宜。其实从住宅的综合效应来看,降低标准、压缩面积不仅降低了使用要求,带来日后的不适用,还很难进行改建或扩建,硬性的改造活动又造成对原有体系的极大破坏以至不得不大力追加成本,这称不上设计经济。显然设计经济需要从住宅全方位的动态的角度进行考察。
如果我们不把住宅看作是一个最终完成的产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在开始建设阶段,就可以量力而行,找到当时情况下的最佳答案,而不必套用所谓标准,在设计和建造时给未来的改造留有余地。这种经济观念重视住宅从开始建造到最终拆除这一完整寿命过程中的投资和使用,而不仅仅是一次性投资。对整个社会来说,这种方法可以使有限的资源被更多地分享,资源的利用也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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